露天喷漆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企业连夜掩盖喷漆痕迹!
12月1日,生态环境部官微报道天津市一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不够有力的典型案例。除常见的被查企业发现的VOCs集气风机风量过小、VOCs废气收集装置基本无效、将应急设施火炬作为常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密封整治工作滞后等问题外,还额外点名当地某企业“违法露天喷漆作业,无任何防护处理措施,大量油漆喷洒地面,周边异味刺鼻。次日发现,企业已连夜翻整地面,掩盖喷漆痕迹”。看来企业的信息渠道也很及时!

【露天喷漆】
众所周知,露天喷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露天喷漆的案例,今年也有一些执法报道,如2025年4月3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彭场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厂内露天给生产的设备(钢结构)喷漆”的线索后,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西侧空地上,工人正在使用喷漆枪进行露天喷漆作业,该喷漆车间为半敞开式建筑,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于2025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网络搜索露天喷漆案例,的确有不少案例报道。比如我们再选择个早期的案例往前面一点看,在2021年5月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对镇江高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喷漆作业,喷漆原料为D-2固化剂(甲)和D-2RAL5015蓝聚氨酯面漆(乙),该企业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处以70000元的处罚。

当然,露天喷漆并不是法律概念,该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现实中,喷漆在印刷、包装、涂装、粘合等工序几乎不可避免,极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废气会直接污染空气。所以,类似作业如果没有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例如哪怕在关了窗户的室内刷漆,也属于处罚范围。
从技术合规层面来看,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 6514-2023)要求,涂漆作业的场所应当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存放的涂料及辅料应不超过当班用量,调配涂料应在调漆室内进行,通风净化后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应符合排放限值要求,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污渍,溶剂用完需加盖等。因此,严格按照法规、国标工序进行,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污染,方能避免环保处罚。

来源:网络信息综合整理;VOCs减排工作站。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及单位/个人投稿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