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查什么?
一、环保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是否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是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弄虚作假等重大缺陷。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安装;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比如: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同步运行、存在旁路、活性炭不及时更换等等。
除尘系统:除尘器是否漏风;风机、电机是否正常运行;集气罩是否破损;除尘器阻力、过滤风速是否在正常范围;除尘产生的废水、固废等二次污染物有没有妥善处置。
脱硫脱硝:是否设有旁路;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脱硫剂使用、能耗等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脱硝催化剂更换情况;脱硫废水、脱硫灰是否妥善处置等。
VOCs治理: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低VOCs限值要求;原辅材料库房及生产工序是否密闭;涉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是否密闭;原辅材料的容器(包括储存、转移、使用后)是否加盖;生产装置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以及开展LARD工作情况(具体以各行业要求为准);废气是否收集、废气收集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应收尽收;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管道是否有破损、锈蚀等情况;是否建立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具体可参考各行业VOCs的检查要点。
三、达标排放情况
各有组织排放口排放浓度是否达标;总量是否达标;有排放速率要求的,排放速率达标情况;有去除率要求的,去除率是否达标。无组织排放是否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四、无组织排放
对无组织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是否进行了收集和治理;煤场、料场等存放粉状物料的场所是否有全封闭的煤(料)棚或者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是否有裸露地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管控是否符合GB37822要求等。
五、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是否满足要求,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根据最新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2027年起实施),废气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统一为满足“前4后2”,即: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倍烟道直径。
六、自行监测
手工监测:按规定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的是否制定监测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点位、频次、污染因子都要符合监测要求);是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线监测: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是否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情形;是否存在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是否存在第三方比对监测报告不实或造假的情形等。具体可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检查事项,各行业差异性比较大,仅供企业自查参考。
来源:过山藤、长三角VOCs治理产学研用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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